关于对《上杭县2018年公开遴选城区初中、小学、幼儿园教师工作方案》有关内容更改的补充公告
根据我县初中学段教学实际,现对《上杭县2018年公开遴选城区初中、小学、幼儿园教师工作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第三条“三、加分规定”中的第一款“(一)城区初中、小学教师各职位实行教学业绩加分”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改,并补充公告如下:
原《方案》中“2.在初中任教的人员加分规定”部分内容为:“(1)2016-2017学年、2017-2018学年在全县学段水平测试中(含中考),对任教学科班级平均分(第二学期八年级地理、生物学科,九年级思品、历史学科按中考班级达C率,下同)排名居前列的实行如下加分:
交流到城区初中任教的教师:任教班级平均分居全县同学科同组别前三名(含第三名)的教师分别加3分、2分、1分。(教学业绩加分规定中“城区初中”即指三中、四中、实验中学)。”
现更改为:
2.在初中任教的人员加分规定
(1)2016-2017学年、2017-2018学年在全县学段水平测试中(含中考),对任教学科班级平均分(第二学期八年级地理、生物学科,九年级思品、历史学科按中考班级达C率,下同)排名居前列的实行如下加分:
交流到城区初中任教的教师:任教班级平均分居全县同学科同组别前三名(含第三名)的教师分别加3分、2分、1分。教学业绩加分规定中“城区初中”同学科同组别指三中、四中,不包括实验中学和五中。交流到五中在初中任教的教师,其教学业绩列到农村中学组别排名。
上杭县教育局 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18年3月15日